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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宣判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9月30日上午,杨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

4月2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市疫情地区运输货物至杨凌示范区孟杨路环球园艺公司。行至杨凌东高速出口时,田某某明知根据杨凌示范区疫情防控政策,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杨凌需要向防控人员报告并如实登记信息,但却故意隐瞒其从中高风险地区来的事实,向防控人员出具假行程码,未按规定如实登记,谎称从杭州来杨凌。后田某某前往孟杨路环球园艺公司卸货。

4月27日1时许,杨凌高速东口核酸采样点10:1(含田某某)混检结果检测出阳性,后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在流调组人员对田某某活动轨迹进行调查时,其仍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后在多次询问下承认了从省外疫情中风险区来杨凌的事实。

田某某的行为导致杨凌本地18名密接人员被集中隔离观察,环球园艺等场所紧急封闭管控,8个居住小区和1个村组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对杨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杨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关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服判。 

(刘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