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裁判
2017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本院提起的要求确认行政被告赛罕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监管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民事被告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法赔偿被毁林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裁判。判决赛罕区林业局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由湖北拓林公司支付被毁林木赔偿款1236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510768元,合计634368元。
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的审理,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保护国有林业资源,维护社会生态环境,强化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5月,湖北拓林公司受新疆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的委托在呼和浩特市—张家口—延庆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段)施工中,擅自采伐林木,其中包括2.0322公顷的一级国家公益林。2016年10月31日,呼市新城区检察院向赛罕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赛罕区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时至2017年6月20日法院受理公益诉讼人起诉时止,赛罕区林业局并未对湖北拓林公司或新建石油工程公司做出林业行政处罚或处理行为。2017年,该项目承建方新疆石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分包方湖北拓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采伐林木,被刑事立案侦查。2017年4月24日,新城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赛罕区林业局作为属地林业局,对于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监管职责,赛罕区林业局接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在近八个月内未对破坏林地的单位采取任何处罚措施,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赛罕区林业局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呼和浩特市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