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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院行政审判 发挥依法治省“风向标”作用

近年来,在全省三级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我省行政审判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备受社会各界瞩目。行政审判机制改革继续深化,阳光司法机制全面推开,当事人诉权得到充分保护,涉重大城建项目保障有力,司法与行政互动沟通机制进一步健全,不得不说,全省法院不断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路径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有升有降”

  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11件,这是自2015年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案件收案数量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去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新收案件呈“四升两降”态势,总收案、一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分别上升;二审、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分别下降。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受全省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影响,西宁市和海东市受理案件占比还是较大。从收案情况来看,全省行政案件涉案领域和类型较为广泛,一审收案涉及15类22个领域,多与民生相关。

  但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进一步提升,在全省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440件(含一、二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203件,出庭应诉率达46.06% ,同比上升7.52个百分点,行政诉讼见“官”率进一步提高。据了解, 2016年12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后,各级政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效果明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呈现“敢出庭、愿发声”良好态势,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改进依法行政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审判结果来看,行政机关败诉率略有下降。在行政案件审判中,全省法院严格把握审查标准,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力度,在已审结的572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38件,败诉率为24.12% ,同比下降2.72个百分点。其中,判决撤销78件,判决违法或无效38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7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3件,判决赔偿2件。

  改进行政审判工作路径取得成效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7年度青海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中指出,司法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依然存在行政执法重效率、轻程序、轻证据,实质化解矛盾争议能力较弱,不能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准司法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

  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中强化程序违法的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重大决策,要全过程全方位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征询参与等程序权利,严格执行各行政管理领域的程序规定,减少程序瑕疵,做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让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通过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

  改进出庭应诉,促进官民和谐。今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利用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诉讼时机,多倾听民意,化解民怨,不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健全互动机制,有效解决争议。在司法与行政互动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建议继续推进府院联席会议等良性互动平台建设,丰富和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问题的沟通交流,规范执法与裁判尺度。立足于预防,积极探索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与法院共同探索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司法审查报告和行政复议白皮书的应用和成果转化,结合存在问题和败诉典型案例,对照查找执法实务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提高复议功能,强化内部监督。实现公平正义不仅是行政审判的目标,更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期望,司法毕竟只是群众实现权利救济的最终渠道,而行政复议工作在建设法治政府、化解行政争议中则具有其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因此,行政机关应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意识,督促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复议监督职能。对于涉及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法制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时,依托信息化优势,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深度应用,共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提升行政管理和执法水平。

  依法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强化依法履职意识,坚持法定职责应当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恪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应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决策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应全面建立行政权力正负面清单,切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杜绝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建立科学的依法行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