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江苏法院环资审判五年领跑全国

直面经济体量大、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已成为江苏全面小康建设突出短板的现实,全省各级法院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3670件,审结11816件。其中3件被评为全国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19件被评为全国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件,3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布的首批十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届、第二届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江苏获奖总数、获奖层次均为全国第一。

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

案件数量大、大要案多、刑罚力度强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省各级法院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为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注意到,随着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资源社会危害性的逐步加深和法律规范的逐步完善,我省对于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逐步加大,从轻型化判决多、缓刑适用多,到逐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五年来,全省受理一审环资刑事案件4342件,审结3939件,46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逐步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预防功能,让恣意污染环境者付出高昂代价,以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判处罚金总额1.5亿余元。

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省法院二审的钱某某等走私固体废物案,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的走私固体废物案,11个单位和33名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15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被判处刑罚。

为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省法院在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于2018年制定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细化各种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强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明确了环境污染罪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严格规范缓刑、免处的适用条件,对如何计算罚金数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我省法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依法追究污染环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悉,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4件,数量居全国前列。

以公益诉讼为突破口——

从“试点”,到探索创新审理规则程序成为“样本”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省法院以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审理原则裁判方式,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自2015年作为全国试点以来,江苏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截至目前,我省已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41件。在全国首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徐州中院、常州中院各受理一件。在遵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省法院合理设置规则程序,确保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两案在全国法院第一个公开开庭审理、第一个当庭宣判、第一个产生生效判决,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我省开始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早。2012年9月25日,无锡中院与无锡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刑事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开始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探索。

此后,连云港市法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做了积极探索。连云区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联合建立了关于提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充分肯定和吸收了我省的经验,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统计,2014年至今,全省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9件,结案147件。其中受理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8件,案件总数居全国法院前列。由泰州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令六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成为全国法院最大赔偿数额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民事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评选为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开创恢复性司法理念——

运用审判智慧创新审判和执行方式、找准平衡点

作为新型审判类型,恢复性司法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价值体现。据省法院环资庭负责人介绍,我省法院坚持将恢复性司法贯穿案件始终,将环境修复为主、注重污染预防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作为环境司法的立足点,创新审判和执行方式。

为进一步推进恢复性司法,我省各级法院在环资案件审判中不简单采取一赔了之的单一处理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

2012年,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在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等建设项目侵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创造性地判令被告以“异地补植”方式承担其破坏环境造成生态破坏损害的替代修复责任。

2015年,连云港中院在审理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鉴于被告经济能力不足以偿还全部资源环境修复费用,创新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方式,判决被告从事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案件宣判后,被告在当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管下从事清运垃圾、清扫街道,或在烈士陵园从事花木修剪、浇灌、管护等工作。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就在不久前,被告已完成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同时还承包了当地的一个山头种植果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宽严适度的司法裁量,在保证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我省法院充分运用审判智慧,实现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省法院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确认六公司承担1.6亿元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判决可以依照被告申请和提供的有效担保,对其中的40%予以缓交,并可以在一年内以技术改造费用予以抵扣。

创立“9+1”模式——

从三审合一的全省推广到完全打破行政区划

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合性,如何走出一条具有我省环境资源审判特色的专门化道路?

早在2007年5月,以无锡太湖蓝藻事件为契机,无锡中院于2008年5月在全国中级法院首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开启了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实践探索。

通过不断探索创新,我省法院以审判专门化为抓手,努力构建符合环境资源保护特点和司法审判改革方向的审判体制机制。2013年11月,省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行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2014年12月,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宿迁、常州、南京等8家中院,以及13家基层法院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从去年开始,我省又积极探索建立以生态流域区域为基础,跨地级市集中管辖的“9+1”机制。即按照江苏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分别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法院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

这样的审判架构,相对于普通审判机制,涵盖一个地区全部审判层级、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型案件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先例,是中国独特的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对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机制,诠释中国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贡献环境治理“中国经验”,引领全球司法共同发挥环境治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