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为迎接第49个“世界环境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陕西高院对2019年度已生效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审查,选取了8起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例。这8起案例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囊括秦岭生态保护、汉丹江渭河水域治理及华山重点区域规划,涵盖大气、水、土壤、林业、渔业、野生动物、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死体 未经批准受严惩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屈某租住处查获梅花鹿、缅甸蟒、游隼、黑翅鸢等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29只,部分已加工成标本。另查获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死体312只。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及制品在市场上的交易,必须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实施交易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屈某等六被告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共计29只,价值6495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屈某等六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78600元至2000元,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含中华菊头蝠在内的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不断深入,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广大民众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有了进一步了解,但是对于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死体)行为的违法性认识还不到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大量贩卖野生动物制品(死体)的案件,通过对各被告人的严厉惩处,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对打击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民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违法排放危险废物 污染土地担责复垦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侯某雇佣工人在洛川县凤栖镇雷云村云南河小组沟口空地利用废旧轮胎炼油,该炼油厂无任何许可证、环评报告等手续,也无任何环保措施,将废旧轮胎炼油后重达14.02吨的裂解残渣随意倾倒、堆放在地面上。在生产输送储油罐的过程中,因管道破裂造成多处地方污油渗入土壤。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自制排污沟向自然土层土壤内排放了油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洛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侯某利用废旧轮胎炼油产生的裂解残渣和储存、排放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裂解残渣和油水混合物的场地,是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自然土层,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延安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土地复垦费用6600元、危险废物处置费用84501.34 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生产经营者通过对废物再利用、再加工获取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废物处置能力欠缺等原因,废物、废渣等生产废弃物处置无法达到环保要求。在鼓励生产经营者发展经济的同时亦要注重与环境保护相协同,做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案在采取刑罚手段依法打击生产经营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判处污染环境责任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被破坏土地的修复费用,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的修复要求,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注重惩治教育和救济修复的统一,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3.非法捕捞受惩处 道歉放流补过错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马某在洛南县巡检镇石墙村石灰沟新修大桥处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击捕鱼1120尾,重8.21公斤。后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马某在本地知名度较高的公众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在洛南县巡检镇石墙村石灰沟新修大桥河段放流成鱼24.63公斤、鱼种164.2公斤。
裁判结果: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放流成鱼、鱼种进行“替代性”修复,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非法手段、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和采用放流成鱼、鱼种的“替代性”方式进行修复,充分发挥司法对环境资源的保障作用。全面贯彻落实“重在保护和修复”的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了惩罚犯罪与绿色发展双赢的司法目的。
4.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违建 政府依法履职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1日,原告华阴市大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位于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16666.6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计划新建大成机动车检测站。2018年7月30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为,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功能区的相关要求,项目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无关,对其不予核准。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不予核准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不予核准决定和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应当依据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禁止违反规划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核准决定和行政复议维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华阴市大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华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因违反景区规划,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案件。《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展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本案的判决体现出在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保护生态环境时,人民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具有依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职责,构建好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衔接,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对共同维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持续发展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5.未经许可采伐林木 刑责、修复皆需承担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购买他人位于安康市平利县太山庙村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经调查检验,被告人高某采伐林木蓄积59.52立方米。2019年4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位于安康市平利县太山庙村的林木,共计滥伐林木59.5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按照平利县林业局作出的《森林植被修复方案》,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履行该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843.9元。
典型意义:
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即使采伐自有林木,也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许可证。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被告人按照林业机关出具的修复方案,对被破坏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履行修复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替代性修复,以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恢复如前。本案通过统筹运用刑事、民事手段,全面贯彻“罪罚适当,重在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与行政机关联动,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司法审判与生态修复结合的案件办理模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秦巴山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6.政府不履责被确认违法 判决明确履职期限见成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三原县大程镇四个行政村和七家企业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清河。大程镇政府一直未予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致使清河污染严重。2016年4月15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大程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程镇政府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多年未予建设,致使污水长期未经集中处理,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其仍未有效的解决污水排放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损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判决确认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三原县大程镇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典型意义:
清河是渭河的重要支流,是沿岸居民饮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及生态用水的主要来源。本案在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确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人民法院主动邀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专家证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染治理周期出具专业书面意见,最终确定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25个月之内。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铺设污水管网并建成标准化的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清河最终由浊变清。该案执行完毕后,大程镇政府又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以满足该镇今后10年的污水处理需求。该案在创新裁判方式的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效衔接,最终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7.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追责 司法审判助力红豆杉“回家”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石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石窑村八组土庙沟山林中非法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一株,移栽至其家后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与林业局、森林公安等多部门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由商州区林业部门派林木专家进行现场挖移、妥善养护,确保野生红豆杉成功回归自然。
裁判结果: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一株,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非法采挖的红豆杉一株依法予以追缴,移交林业部门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确保涉案红豆杉的收缴执行、栽种成活、移交保护成为该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难题。野生红豆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若继续留在被告人的庭院内,既不符合刑事制裁目的,也起不到保护野生珍贵濒危植物的效果。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判决、妥善追缴执行、注重后期养护,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改变了过去“注重打击惩罚”的办案思路,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保护修复理念,将司法审判功能向生态治理延伸,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为生态建设护航,助力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的司法价值。
8.监管排污不力 未全面履职违法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陕西长青能源化工公司的甲醇建设工程在未办理试生产批复情况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2015年6月—11月,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对长青公司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但长青公司的锅炉污染物排放仍未得到改善,凤翔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凤翔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长青公司按凤翔分局的要求限制生产后,经监测颗粒物排放仍不符合地方标准。2016年5月19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分局不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凤翔分局作为长青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该企业环境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及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长青公司擅自开工生产,热电锅炉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超过地方强制标准,风翔分局作为该企业的环保主管部门,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监管,及早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及早监督该企业开展环境设备的升级改造,致相对人在违法生产的情况下,长时间超标排放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凤翔分局对长青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怠于履职的情形。虽在2015年7月以后,对长青公司先后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公益诉讼人对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凤翔分局能够积极针对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和进一步对企业进行深入的监管,并依法作出限制生产决定。但长青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致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依然客观存在。诉讼中,2016年8月22日,长青公司锅炉烟气新增湿式电除尘设施已经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已经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稳定达标排放。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公益诉讼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本案判决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对长青公司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虽然采取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环境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不应局限于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应以是否全面运用或者穷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为标准。本案在检察建议发出后,长青公司污染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纠正,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构成违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督促长青公司进行了积极治理,最终污染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本案判决对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确保污染企业及时整改,切实打好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