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判决大大推动了社会风气,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符合法律的行为受到鼓励,”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个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主动谈起了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评价“劝阻者不应担责法院判得好”。

中青在线北京3月10日电 “一个小判决大大推动了社会风气,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符合法律的行为受到鼓励,”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个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主动谈起了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评价“劝阻者不应担责法院判得好”。

  “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指2017年5月2日,段某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被身为医生的邻居杨某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之后段某某猝死。段某某之妻田某某于是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田某某补偿1.5万元。

  一审宣判后,田某某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杨某未上诉。今年1月23日,郑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杨某的行为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周强说,郑州中院审理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判决得很好,对吸烟的老人家去世感到悲伤,不过,医生在电梯内劝阻吸烟是一个正确合法的行为,劝阻者不应担责。

  周强还谈起了去年发生的一起“产妇跳楼死亡案”,“产妇疼得受不了,跪地哀求家人亲属、医院,到最后也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最高法回应社会关切,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紧急情况下,经医院院长批准,医院实施紧急救治,医院不担责。”

  周强说的是从2017年12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

  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