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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岚皋:检察院认真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

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定作出后,岚皋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按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尽职履责,全力投入,截止目前,已办理涉恶案件4件7人,查处恶势力“保护伞”1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战果。

一、“三位一体”强基础

(一)成立专班。省市动员会后,该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时研究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抽调两名员额检察官到“扫黑办”专门办理扫黑除恶案件。领导小组经常研究和强化扫黑除恶工作措施,定期向党组专题汇报工作。

(二)强化培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切实把干警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上来。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和研究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涉黑涉恶类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吃透政策意图和法律原理,增强对涉黑涉恶犯罪依法认定的理解和运用。

(三)加强协调。为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由该院牵头召开县级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就涉黑涉恶个案沟通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凝聚打击合力,形成了公、检、法三家责任到位、横向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三种渠道”拓案源

(一)发动群众举报。在城区主要路口和交通显眼位置,安置大型公益广告牌;在门前悬挂宣传标语,陈列专题宣传展板;在门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设置“扫黑除恶案件线索举报箱”;在单位门户网站开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栏,宣传扫黑除恶工作部署和工作成效;干警通过微博、微信群、QQ群宣传扫黑除恶的目的意义、打击重点,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和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走访调查摸排。以法律“六进”和“两率两度”走访宣传活动为契机,印发扫黑除恶专题宣传单,立足镇村“民生检察”联络站点,以“两代一委”、检察联络员和村组(社区)干部为重点,以班子成员分片包干的形式,组织干警主动深入到全县各镇村(社区),广泛宣传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调查了解社会治安状况,摸排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据统计,全院共印发宣传单3万份,4个宣传组已走访全县80%镇村,发放宣传资料1.8万余份。

(三)加强立案监督。一是与县信访局、维稳办、人大办、政协办建立涉黑涉恶信访案件联系、通报制度。二是从过去办理的案件入手,主动深入到刑警、治安、交警大队和基层派出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寻找和筛选案件线索。如:唐某某、陈某某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就是该院通过立案监督摸排发现的。

三、“三项措施”提质效

一是提前介入。及时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是该院加大扫黑除恶工作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捕中阶段,坚持经常沟通,及时掌握侦查进展情况;在捕后阶段,加强跟踪督促和案件会商,保证案件质量。如:陈某某、魏某某强迫交易案,作案时间跨度长,取证十分困难。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第一时间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对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建议。嫌疑人被捕后,主办检察官继续跟踪监督,检察长也多次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分管副检察长就证据收集及法律适用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及建议,确保了该案的顺利侦查。

二是快捕快诉。无论在批捕环节还是起诉环节,在把好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的基础上,案件主办检察官都坚持加班加点审查,以最短时间办结案件,以快捕快诉震慑犯罪。如:刘某某、陈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从批捕到提起公诉仅用了5天时间。

三是深挖细查。注重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情节上发现端倪。如:在审查逮捕陈某某、魏某某时,主办检察官通过案卷材料发现陈、魏夫妇之所以能长期独霸该县境内瀛湖水面河沙买卖,与邻县主管水上运输的某局局长唐某某有直接关系,且唐某某曾被魏某某打伤,公安机关多次要求唐作伤情鉴定,均遭到该唐搪塞婉拒。这一现象严重违背常理。经该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研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意见书》,就该唐是否涉及“保护伞“问题,建议公安机关联系纪委联合调查。陈、魏二人被捕后,通过该县公安局与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现已证实唐某某入股陈、魏二人河沙买卖,确系陈、魏强迫交易案的“坚强后盾”,从而破获了安康市“扫黑除恶“以来这一首例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在刚刚召开的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上,岚皋县检察院检察长甘晓罡作了经验交流发言。他表示,该院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舆论宣传,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持对涉黑涉恶势力的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新成效。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余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