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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涉电信诈骗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过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在疫情防控居家隔离期间,家住河南省某市的无业人员被告人李某在手机微信上认识了崔某某。崔某某自称能为李某办理大额信用卡,但须李某提供银行卡、U盾、绑定本人银行卡的手机卡、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崔某某告诉李某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资金流水,要收买记账银行卡储蓄卡,用于境外网络赌博过流水,承诺每套卡支付每月李某1000元作为报酬。

李某自觉发现了生财之道,为缓解经济拮据的窘境,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以帮助企业发工资、公司过账过流水等理由,按照每套银行卡每月支付800至1000元作为报酬,让同村的贾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为其在各银行先后办理了9张银行卡。贾某某等四人遂将办好的银行卡连同U盾、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起交给了李某。李某将上述物品及资料出售给崔某某,从崔某某处获利6000元,全部被用于个人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

2020年8月,居住于本市的青年朱某通过某微信群了解到“刷单”可以挣钱,并认识了该微信群的创投员“小茹”。“小茹”向朱某介绍了网络理财APP---永利国际。朱某先后通过银行向该理财APP转账共计133万元,最后发现该APP账户内的钱无法提现,才明白自己遭遇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发现,朱某被诈骗钱款中的18万元被转入李某非法提供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中,其他资金早已被转移,去向无法查明。经过侦查,李某、崔某某在河南省先后落网。

经过庭审,被告人李某认识到自己贪图小利,将自己和朋友的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的行为,被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不但给受骗群众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宝贵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但为时已晚。崔某某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之中,崔某某也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官提醒: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对于陌生的APP、链接不要点击,下载,对微信群、手机短信等发送的炒股、理财等信息提高分辨能力,不向陌生账户转款,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同时,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出借、不出售,遗失后及时去电信部门、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防止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