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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警方破获市内首例高空抛物案

近日,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成功破获宝鸡市首例高空抛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今年3月份以来,金台区卧龙寺地区某广场相继发生数起高空抛物案,致多部轿车严重受损,经济损失3万余元。获悉案情后,分局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包案负责,立即启动“三即十快”侦办机制,实行挂牌督办。同时成立以卧龙寺派出所为主力,刑侦、指挥中心、法制等多警种联合的专案组开展侦查。由于发案位置地形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技防设施不完善,给案件侦查造成一定困难。专案组以案发区域为中心,组织刑事技术人员先后10次进行现场勘查,抽调20余名警力兵分五路对周边所有住户全面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专案组在市局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经过90多个日夜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成功锁定。6月17日9时许,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温某在其租住处一举抓获。

鉴于该案系宝鸡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分局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针对嫌疑人抗审心理严重的实际,专案组及时调整方案,因势利导开展政策攻心。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最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查,自今年3月份以来,周某先后4次从其居住的三迪某高层14楼投掷装满水的饮料瓶、酒瓶等重物,致楼下奔驰等4辆高档轿车受损。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温某因涉嫌其它犯罪被移交高新警方),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1号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所以,我们日常就应该有预防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理念,不要高空抛东西、不要在阳台上放容易坠落的物品,共同维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