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9月27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10月1日起,省高院将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据介绍,人身损害案件审理的焦点之一,就是赔偿标准的认定。从前期全省法院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情况看,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3172件,平均个案赔偿95576.63元;2020年,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1538件,平均个案赔偿106941.89元。2020年,一审案件数较2019年下降7%,二审案件数下降了14%,上诉案件大幅减少,平均个案赔偿数额同比增加了1.1万元。
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决定于10月1日起,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将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金额。
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将对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未来在试点工作中,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于赔偿标准和金额有明确预期,案件争议焦点不再集中于赔偿标准,可极大缩短结案周期,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诉前调解更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记者 刘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