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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解”促案结事了人和

“这样的案子不能简单一捕了之,双方当事人是朋友,尽量让他们达成和解,化解心结。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3月4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军红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意味深长地说。

据悉,202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冯某甲与冯某乙在一饭店内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冯某甲用啤酒瓶击打冯某乙头部,致冯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冯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2年3月4日,洛川县公安局提请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冯某甲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该案系朋友之间因喝酒产生的偶发纠纷,社会危险性小,如果就案办案,将冯某甲直接批准逮捕,可能会激化矛盾。同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当地派出所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

为了让他们能够再次坐到一起,检察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和解意见。不料,冯某乙一口拒绝:“事发之后我住院治疗,冯某甲未到医院进行探望,时至今日也未对我表达歉意。这几个月,我多次同意调解但都没有结果,现在我不同意调解了。”冯某甲的妻子也不甘示弱地回应道:“我丈夫已经坐牢了,我愿意承担住院费,多余的费用我也赔不起,要不就等法院判吧!”

虽然调解进入僵局,但工作不能停下。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嫌疑人家属沟通,双方终于同意面对面调解。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院联合当地派出所,邀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在大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逐渐打开,态度渐趋缓和,同意和解。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洛川县检察院依法对冯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就此,双方当事人的积怨在多方努力调解下烟消云散。

“对司法机关而言,案件有大有小,而对涉案人和涉案家庭来说,每一件小案都可能影响一个家庭的幸福。”赵军红说。近年来,洛川县检察院秉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简办的办案理念,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学会换位思考,用功、用心、用情办理每一件小案,最大限度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办案效果。

(郑园 记者 王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