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省教育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多校区或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省教育厅法规处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6300余所中小学校共聘任法治副校长6900余名,已实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配备、动态化管理,而《办法》在总结巩固以往典型做法基础上,将“全覆盖配备、全方位履职、全链条管理、全环节协同”上升到了省级制度层面。
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办法》明确,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聘期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一般不脱离原岗位,不占用学校领导职数与人员编制。1人最多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办法》依据陕西实际,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的聘任机制,规范聘任程序,强化保障措施,并详细规定了教育管理部门、派出机关、学校在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办法》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确保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配备,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城乡接合部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办法》要求法治副校长应当全方位履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利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春秋季开学、“六一”国际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举办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提供咨询、组织实践教学等方式,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其中,初中、高中(中职)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应重点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实施教育惩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能力,《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培训作出了更具体规定,要求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明确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计划,会同派出单位共同制定培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