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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洋县检察院严把“四关”有效提升涉案财物管理水平

洋县检察院坚持把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着力点,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严把入库、管理、出库、检查四关,有效提升涉案财物监督管理水平。

一、规范审查,严把入库关

一是实行专人受理负责制。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型,确保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扣押的涉案财物分开接收、分别管理。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严格审查,核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备,移交的涉案财物是否与移交清单相一致,未移交的涉案财物去向等。二是实行“双台帐”登记制度。根据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和检察机关《扣押、查封文件/物品清单》建立《涉案财物案件登记台帐》,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台帐中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形成电子与纸质两套台账,确保两套台帐同步记录、相互备忘、相互查证。对于入库的涉案财物,存入自制或采购的不同型号的证物封装袋、保险箱或用标签纸标注,确保做到“一物一袋、一案一箱、一案一标识”。

二、规范管理,严把保管关

一是设立专用涉案财物保管室。涉案财物保管室保持整洁、通风,安装防盗门,配备扣押物品专用保险柜、防磁柜、电子称、温湿度计、空调、防盗栏、高清监控探头等设施设备,确保涉案财物保管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对扣押物品进行检查,落实防火、防盗、防霉等措施,确保财物账实相符,避免损毁灭失。二是落实集中存放、专人保管的要求。严格实行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分离、扣押财物与保管财物相分离原则,有效杜绝办案人员私自管理、截留、挪用涉案财物情形。

三、规范流转,严把出库关

一是严格调借用手续。办案人员临时借用、调用涉案财物时,严格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与办案人员当面核对出库的涉案财物与审批手续中所附清单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借用、调用期限届满时,及时督促办案人员办理返还手续,杜绝擅自挪用、调用涉案财物情况。二是严格出库清点手续。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及检察长审批后,涉案财物管理员根据处理意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出库手续,涉案财物领取人对照清单清点在库涉案财物,在台帐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移转或处理。三是开展涉案财物处置情况预警。对于未随案移送法院的扣押物品,要求办案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作出处理,如发现已办结案件的涉案财物逾期尚未处理的,案管办及时向办案部门发出预警提示,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及时、规范。

四、规范监督,严把检查关

一是专人日常检查。安排专人检查涉案财物保管状态,了解和掌握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重点核查应返还的是否返还,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是否上缴等情况。二是开展联合督察。加强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行政装备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定期开展专项督察,重点检查涉案财物的入库、出库等手续是否完备规范、涉案财物流转是否办理了变更手续、涉案财物上缴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三是及时提出监督意见。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途径,对本院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办案部门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口头提示或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手续不全或保管不当等问题时,及时提出针对性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涉案财物监管实效。

(洋县检察院   王保平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