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汉阴:起诉调解同步进行 两小时诉讼高效便利
11月26日,平梁法庭采用将口头起诉与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在同一个文本的方式,快速受理、快速办结刘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彰显了法院能动司法的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以及法官干警有效化解矛盾、满足司法需求、回应社会期待的司法理念和行为。
原告刘某是平梁镇辖区的某村长,被告赵某是辖区另一村的个体养殖户。早上原告致电法庭确认干警没有外出,不久与被告一起来到法庭。原告表示,身为村长,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多有不便,村务繁忙也无时间准备起诉材料和参与诉讼,现在双方到场希望尽快以法律形式督促被告清偿借款。
原告诉称被告向自己借款本金12万元且约定了利息,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起诉时,共计偿还本息20余万元。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也同意还款,但请求宽限还款期限。根据借条原件和案件事实无争议,法庭当场将口头起诉内容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并且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解决,只用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即可。
两页A4纸承载了起诉状和调解协议,双方的司法需求被满足从进出法庭不到2小时,省时、省力,极大的方便了法院及当事人,同时体现了法院工作方式的变通和改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汉阴法院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