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淳化法院审理一起利用“新闻工作者”特殊身份敲诈勒索案
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新闻工作者特殊身份犯敲诈勒索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张某某、李某系某杂志社临聘工作人员,其工作权限仅限报纸杂志征订工作,无新闻采访权利。但三被告超越自己的工作职权范围,利用新闻工作人员或“记者”身份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犯罪。201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未到案)在某甲卫生院商谈订报事宜时,发现该院仅有一名药房工作人员上班,张某某便以报社工作人员身份与该院交涉此事,并索要人民币4000元用于个人花销。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冯超、门某敏又在某乙卫生院又发现只有一人上班,李某遂以“曝光”为由,向该院索要人民币3000元,随后出具了一张征订报纸的收款收据,全部用于个人日常花销。三个月后,李某、冯某为逃避侦查,将该款以订报纸为由上缴某杂志社。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冯某、门某春(另案处理)看到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垃圾乱倾倒、堆放情况,被告人李某、冯某拍摄照相后,自称某杂志社记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商混站乱倒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次日商混站站长交给三名被告人1500元,三人予以分赃。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冯某、张某某、门某敏(未到案)来到某卫生室以看病为由,要求该卫生室村医给门某敏拍摄X光片后,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卫生室无拍摄X光片的相关资质,属于违规行为,遂威胁要“曝光”此事,经双方协商,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人民币5000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侦查,将赃款5000元以订报纸为由上缴某报社。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因敲诈勒索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在该刑期执行期间,发现其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对遗漏犯罪进行了审理、判决。
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李某、张每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报社工作人员身份,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钱财的过程中,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均应为主犯;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预交了全部罚金,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张某某、李某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淳化法院:吴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