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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下 “失信人名单”公布 被执行人现身履行义务

因礼泉法院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派代表来到礼泉法院,其公司代表承诺在11月底将这笔钱变现来履行义务。

2018年6月,陕西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专项分包合同》,合同生效后陕西某公司按照该合同约定施工。同年10月份,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陕西某公司完工后,结算定于同年11月结清付清。经双方验收结算,北京某公司应付工程款19.9万多元,但该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经陕西某公司数次追索,追索无果。

2019年10月初,礼泉县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并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一个多月过去了,未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礼泉县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人”名单。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来到法院,报告目前公司的财产情况,称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承诺先给付一部分,其余的款项于11月底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案件当事人应主动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否则被列入“限高”和“失信人黑名单”,将会对企业生产、个人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如有能力履行的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或规避执行义务将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可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