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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略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有效维护诉讼参与人、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确保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两不误。 

据悉,2月3日至2月19日,略阳法院共受理案件14起(其中民事案件6件、刑事案件8件),网上开庭审理3件。 

为进一步推行在线诉讼,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略阳法院今天印发了《略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院干警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线法院、云上法庭、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三、承办法官在运用在线庭审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对于当事人不同意的、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同时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书记员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四、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但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承办法官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五、执行案件可依托微信等线上即时通讯工具进行送达法律文书,借助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点对点”“总对总”财产查控,通过反馈信息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持续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挥特邀调解组织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保障力度。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