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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小检】云课堂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特辑(一)什么?偷网络域名也会被判盗窃罪???

各位小伙伴们,今天星期三啦,又是我们“潼小检”云课堂的时间啦,大家有没有想我呢?我可是很激动哦,又能和大家见面~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罪名:盗窃罪,大家拿起小本本注意记笔记了哦~

 

说起盗窃罪,小伙伴们可能都听说过,简单来说就是偷了别人的东西,在《刑法》中,对盗窃罪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治安情况,认定盗窃罪的标准各不相同,陕西省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为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说到盗窃罪,大家比较有印象的可能是这样一个故事,鲁迅小说《孔乙己》中,孔乙己在被发现偷了别人家的书后,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这是孔乙己为了掩饰自己的尴尬的辩解。

 

而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些人的手伸向的可不止是书这些一般的财物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个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吧~

在最高检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有这么一个案例:

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登录网络域名注册网站,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www.8.cc”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

被告人张四毛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www.8.cc”,其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2010年8月6日,张四毛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四毛冒用“龙嫦”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2011年6月,张四毛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四毛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张四毛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为什么偷了一个网络域名会构成盗窃罪呢,网络域名说白了只是一串数字而已嘛???

 

这是因为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所以说,即使是网络域名,只要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就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你们记住了吗?

时间过得真快呀,各位小伙伴们,今天的云课堂就到此结束啦,我是你们的好朋友潼小检,我们下期再见啦~

(张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