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废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贾养勋介绍说,《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3年5月29日经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2月1日施行,2010年进行了修正。《条例》规定了由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由其他机关、单位依法履职的预防职务犯罪监督保障工作制度。《条例》的内容、所作的规范,均是以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来设定的。《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市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职,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19年,根据《西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市将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职责划入市监察委员会,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由市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2020年,按照《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征求市监委、市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意见,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废止该《条例》。 

(记者 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