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岚皋法院:信用惩戒显神威 主动履行促执行
“叶法官,我想把我的案件履行了,你们把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我在外面什么也做不成…….”4月12日,被执行人李某丙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一次性给付年满18岁前的抚养费共计46余万元,该案圆满执结。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李某丙每月向李某甲、李某乙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岁止。判决生效后,李某丙一直未履行,李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7月向该院申请执行2018年6月17日前的抚养费共计24000元,执行中,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后,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致使李某丙在外处处受限,直至今年3月初,李某丙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并请求解除对其的信用惩戒。在承办法官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信用惩戒等措施后果后,因害怕在后期抚养费执行中再次受限,李某丙主动要求将所有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并在4月12日一次性向二位申请执行人付清年满18岁前的抚养费共计46余万元,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执行案得以圆满执结,该院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据悉,这是今年以来该院第四起因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处处受限而主动向法院履行的案件,大多系涉民生执行案件。近年来,该院为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对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执行通道,提出加大力度强制执行一批、救助一批、和解一批、终本一批。对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对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用惩戒措施在实践中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安康市委政法委 李永会 阮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