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股票投资起纷争 法院裁判敲警钟
王兰(化名)和李立(化名)都是炒股爱好者,李立也在工作闲余指导朋友购买股票,朋友们也因李立的指导获得了不少收益,因此在朋友圈中也被戏称为“股神李菲特”,其他朋友们都抱着小炒怡情的心态来炒股,但是王兰却沉迷股市将50多万元委托给李立来炒股,李立遂向王兰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一年后给王兰股票价值翻一番,盈利后李立分得30%”,后因李立操作并不是十分理想导致股票亏损,李立又向王兰出具承诺书一份:“每月给账户返5万,争取半年把账户市值达到原来市值以上”,但后来股票依旧亏损,无奈王兰“割肉”,最终股票损失30余万元,王兰遂要求李立赔偿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之间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来看,由王兰提供股票账户,由李立提供技术性劳务进行股票炒作,并约定了利益的分配,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李立向王兰承诺股票翻一番、保本等约定,均系无效条款,因此结合双方的投资经验及证券账户由李立实际操作等情况,酌定案涉损失由李立承担60%,王兰承担40%,宣判后,李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保底条款系无效,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遂予以维持。
“炒股”作为一种理财方式,本案的判决结果对正在炒股或者将要委托炒股的股民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在签订炒股协议时,股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委托炒股或者合作炒股的风险,谨慎选择伙伴,有关利益分配、亏损承担的约定,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不然不仅很难确保资金安全,自身权益也将很难得到保护。
(康桥法庭 贾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