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联手大量倒卖处方药 江西一涉嫌非法经营案浮出水面
异丙酚,又叫丙泊酚,propofol,是一种快速强效的全身麻醉剂,其临床特点是起效快、持续时间短、苏醒迅速而平稳、不良反应少,该药已广泛应用于临床各科麻醉及重症病人镇静。丙泊酚除了其临床作用外,由于可以导致患者产生兴奋、欣快等感觉,因此使得部分患者在使用丙泊酚后为追求上述效应不断使用,导致欲罢不能,直至成瘾。
2018年9月,黄山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涉嫌吸食毒品案件中,发现有人使用“丙泊酚乳状注射液”进行静脉注射时发生呼吸暂停。自此,姚某某、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公司“集中开票”的漏洞,虚构销售记录,将大量人用麻醉处方药丙泊酚乳状注射液套取出来非法经营一案也随之浮出水面。
发现“商机”
利用公司漏洞非法销售处方药
没有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姚某某和张某某虽然没有正式领证,却同居过起了“婚姻”生活。2017年8月,两人先后入职某医药公司成为销售业务员。没多久,他们的孩子降临了,姚某某兴奋极了,之后她在家带小孩,其在医药公司的账号交由张某某操作。
根据该医药公司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员自行联系需要采购药品的客户后,必须将客户资质发给公司审核,并由业务员凭此客户端号向公司填报所需要采购的药品并交足采购保证金,公司根据业务员上报的药品清单和上交的保证金进行采购,业务员再通知公司将所采购的药品发给客户或者将药品自行提出发给客户。
但也有很多药品需求者是没有资质的,张某某渐渐发现,在微信群里面,经常有人会打电话给他或添加他为好友。
“兄弟,有没有麻醉药卖,价格包满意。”丙泊酚、异氟烷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利润很诱人,但公司严格的“公对公”要求,令张某某叹了口气。
不久后,该医药公司出台了“集中开票”制度,也就是客户采购药品后,可以将发票随药品一起发出,即“随货同行”,也可以由业务员在某个时间将所销售的药品集中统一开具发票,即“集中开票”。
既然是集中开票,能否虚构销售记录,再套取药品卖给个人,张某某觉得自己找到了一条“生财之路”。发现这个“商机”后,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张某某接手姚某某的账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并同时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姚某某的账号开始经营丙泊酚的销售业务,利用医药公司“集中开票”的漏洞,虚构和各家医院的交易记录,将大量麻醉药品处方药丙泊酚乳状注射液套取出来,再自行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宠物医院及个人,涉及七八个省份。
在医药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表中,“开票方式”栏注明“随货同行”的都是以公司名义正常销售的丙泊酚,注明“集中开票”的却被虚构销售记录给套取出来。
生意越来越好,客户越来越多,为赚取更多利润,张某某决定创业,自己当老板。
“夫妻”联手
倒卖全麻药异氟烷
2018年8月,张某某自己经营的江西昌宠医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宠医贸”)开业了,他便将医药公司的销售客户端号交由姚某某继续操作。
姚某某也很是配合,想做出一番成绩,为这个“家庭”出力。自此,她也按照上述方法,通过自己和张某某的销售客户端号,私自将处方药丙泊酚套取出来,再自行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宠物医院及个人。
线上交易量大,忙不过来的张某某急需一个帮手。这时,甘某顺利入职成为了昌宠医贸的淘宝客服。甘某发现,公司虽然表面上是销售宠物类药品,但也会卖一些特殊的药品,负责收填单据的他经常被要求把丙泊酚记成“小力”“大力”,而非全称。这令他感到不解,但每当他问询,老板都默不作声。
之后,张某某再次发现了“商机”——市场上正规批文的动物麻醉药品供不应求。面对这种需求,他又以个人名义通过他人多次从山东鲁南贝特制药公司购进处方药吸入全麻药异氟烷共120箱,然后加价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宠物医院及个人,共售出75箱,非法获利1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张某某负责采购、销售、收款,姚某某负责收货和发货。
浮出水面
牵涉一起吸食毒品案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丙泊酚属于静脉麻醉药,异氟烷为吸入全麻药,均应按处方药管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同时,依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异丙酚除了是一种快速强效的全身麻醉剂,由于其可以导致患者产生兴奋、欣快等感觉,因此使得部分患者在使用丙泊酚后为追求上述效应不断使用,导致欲罢不能,直至成瘾。
2018年9月,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涉嫌吸食毒品案件中,发现有人使用“丙泊酚乳状注射液”进行静脉注射时发生呼吸暂停。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涉案的“丙泊酚乳状注射液”是通过线上交易,从江西发出的,发货人正是张某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姚某某、张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传唤到案,自此,其二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公司“集中开票”的漏洞,虚构销售记录,将大量人用麻醉处方药丙泊酚乳状注射液套取出来非法经营一案也随之浮出水面。到案后,姚某某、张某某如实交代了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药品,其中共同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34000元,单独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06976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4097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药品,其中共同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34000元,单独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386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978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某、姚某某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