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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公斤冰毒!最高死刑!特大跨省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

12月13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毅等19人贩卖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到2016年,被告人宋毅、凤文科等人先后辗转河南、广东、河北、安徽等省多地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宋毅贩卖甲基苯丙胺91470克;被告人李翠平贩卖甲基苯丙胺15484.64克(其中297克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海洛因1.16克;被告人凤文科贩卖甲基苯丙胺7000余克;被告人李丽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47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海洛因165.56克,咖啡因1006.2克;被告人赵新明、杜瑞红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6000余克;被告人王秀平贩卖甲基苯丙胺2130余克;被告人刘胜金、陈向平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962.6084克;被告人武惠斌贩卖甲基苯丙胺600余克;被告人王二栋贩卖甲基苯丙胺600余克,甲卡西酮2.26克,可待因1.89克;被告人武俊国贩卖甲基苯丙胺270余克;被告人董付国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被告人李胜利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被告人谢素花贩卖甲基苯丙胺30余克;被告人杨文峰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38170克;被告人陈欢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张俊平贩卖甲基苯丙胺130余克;被告人王俊明贩卖甲基苯丙胺50余克。

吕梁中院认为

被告人宋毅、李翠平、凤文科、李丽、赵新明、王秀平、杜瑞红、陈向平、武惠斌、王二栋、武俊国、董付国、李胜利、谢素花、杨文峰、刘胜金、陈欢、张俊平、王俊明向他人贩卖毒品,或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吕梁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翠平、凤文科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对被告人李丽、赵新明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秀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与使命。本案涉案毒品达91公斤之多,贩毒数量特别巨大,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是吕梁中院近年来审理的贩毒数量最多的特大型毒品犯罪案。今后,吕梁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毒品犯罪的常态化联络机制,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