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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3万还6万 受害人无奈卖房 江西23人“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

诱骗签订虚高的合同,当场扣除“砍头息”;以还款逾期为由认定违约,采取油漆喷字等暴力方式进行催收索要款项……江西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经过连续8个多月的强力攻坚,打掉一涉黑“套路贷”团伙。

11月14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八里湖公安分局侦办的以瞿某波、瞿某为首的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一案。被告人瞿某波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19年不等,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借款3万元被逼签6万元欠条

2017年,市民殷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辗转来到银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该公司负责人瞿某波告知殷某,其公司借贷手续简单、1%低息、放款快、金额高。随后,殷某借贷3万元,月息13%,扣除头息9000元,实际到手23100元,可瞿某波逼迫殷某签下6万元欠条。“瞿某波和我说,一般借贷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9000元为手续费,需先扣除,贷款到期后必须全部归还,否则逾期一天罚息500元。”殷某告诉办案民警。

还款逾期后,殷某因无法按月偿还高额利息,瞿某波便派人找到其家里对其家人进行恐吓,并采用油漆喷字等暴力方式进行催收索要款项。无奈之下,殷某将其女儿位于柴桑春天140平方米的房子以低于市场价1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瞿某波。

2018年11月初,走投无路的殷某来到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提交举报信,举报以瞿某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金融团伙。

受害者逾百人立刑案90余起

为了保证打击效果,专案组仔细排摸,悉心谋划,铺开了一张全链条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大网。在专案组的前期侦查环节中,犯罪嫌疑人瞿某波似乎得到了风声,藏匿了起来。为了不打草惊蛇,专案组继续在外围展开摸排走访。就在众人焦急不堪时,犯罪嫌疑人瞿某波的车辆突然在经开区某公司附近出现。

“瞿某波是不是已经回来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在民警脑海中出现。事不宜迟,专案组立即进行布控,实施抓捕。2018年11月20日,专案组兵分两路,一组民警去犯罪嫌疑人瞿某波公司蹲守,一组民警到犯罪嫌疑人瞿某波公司附近寻找其车辆。

次日凌晨,在蹲守了6个小时后,寻找犯罪嫌疑人瞿某波车辆的民警在某餐馆发现犯罪嫌疑人瞿某波,民警立即进去抓捕,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当我们进餐馆抓捕瞿某波时,他显得比较镇定,正在算账,我们现场查获各类账本5本。”办案民警事后回忆说。

目前,该案已查到被害人100余人,立刑事案件90余起,共抓获该组织成员23人,查扣涉案资产1400余万元。

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2年

11月14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5年4月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成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成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恣意收取“砍头息”、“服务费”、“外访费”等高额不合理费用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以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他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诬告陷害等方式催讨非法债务,攫取非法利益。作案多达90余起,严重扰乱九江金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瞿某波、瞿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该组织在瞿某波策划、组织、领导下,以公司化运作不断纠集组织成员,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套路贷”手段,有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由此获取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车贷”和“空放”等业务模式实施非法放贷,诱骗社会不定人员到公司借款,进而通过有组织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入侵住宅、强迫交易、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94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非法聚敛资财,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极大扰乱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瞿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王某飞等3名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郭某方等17名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程某锋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民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是一种非法经济活动。

面对“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警惕打着咨询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的幌子来从事小额贷的公司,有资金需求时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