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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房日渐成了必不可少的结婚“用品”。从传统观念来看,婚房一般是男方购置,常常会倾尽全家之力,因此,一旦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就成了最大的争议点。

2018年12月20日,小红和小明一见钟情,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小明是独生子,一直跟父母同住。在订婚前,小红父母提出购置婚房的要求,两家协商后决定购置婚房一套。小红和小明很快选定了心仪的房屋,与卖家确定房屋总价为30万元,首付需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向银行贷款。小明的父母出资5万元,小明从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5万元交齐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房贷也由小明负责偿还。

2019年5月20日,小红和小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住进了婚房。但婚后不久,小红和小明就因房贷起了争执。双方父母为了小家的和谐,便商量将房贷一次性还清,因小明已经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剩余15万元由小明父母偿还8万元,小红父母偿还7万元,至此婚房的全部房款清偿完毕。

由于小红和小明在结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鸡毛蒜皮的事争吵,且互不相让。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2月的一天,小红一纸诉状将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明离婚,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房。小明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婚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法官评析

那么这套婚房到底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这需要先来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至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罗列:(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时间节点是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了罗列:(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前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到本案,婚房虽是为小明和小红结婚购置的,但首付系小明及其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该婚房应为小明的个人婚前财产。既然是小明的婚前财产,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小明,房贷也是小明的个人债务。小红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偿还了贷款5万元,虽是以小明的名义偿还,但是自双方登记结婚后,其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小红有权要求分割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小红可就该部分获得补偿款2.5万元。小明父母偿还的房贷8万元,小红父母偿还的房贷7万元,双方父母在支付这15万元时,并未明确赠与对象是夫妻双方还是各自子女,视为对小明、小红夫妻的赠与,该部分赠与财产也用于偿还小明的个人债务,小红可获得补偿款7.5万元。

综上,婚房应归小明所有,小明应向小红支付补偿款10万元。当然,如果房产增值,小红可主张增值部分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其立法的宗旨就是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房产由谁购得就由谁享有所有权,并根据对房产的投入比例分割房产价值,让当事人对自己的应得所得有清晰认知,公平合理,定分止争。(文中人物为化名) 

(郭朝霞 张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