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手段 远离网络陷阱

在互联网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网络安全也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怎样远离网络购物诈骗、招聘诈骗等网络陷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办理的多起网络犯罪案件,让市民认清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提高反诈防骗意识。

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网络上看到有一个名为“鬼2”的用户,发布以250元每张的价格大量收购实名电话SIM卡的信息,王某添加对方好友承诺提供实名电话卡并约定交易方式。王某明知对方收购电话卡用于非法活动,仍纠集刘某、雷某、张某等多人办理实名电话SIM卡,并以每张150元至200元的价格收购,随后转卖给“鬼2”,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经查,王某向“鬼2”转卖实名电话卡80余张,获利5000元。王某转卖的部分电话SIM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搜集SIM卡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盯着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

2020年12月,被告人蔡某通过网络获得一条“银行卡算流水,日赚1000元”的消息。蔡某按对方要求办理银行卡并前往指定的会面地点,联系对方后,便被两名男子带入一家民宿内与一名外号“小马”的男子见面,蔡某将两张银行卡交给“小马”刷流水。今年1月至2月,蔡某又陆续将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转账。

同时,被告人蔡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颜某相识,蔡某向其介绍办银行卡跑分洗钱赚取提成的事情,让颜某提供银行卡,并承诺每10000元流水给其30元提成。后颜某陆续在6家银行办理银行卡,连同其曾经办理的3张银行卡,共计9张银行卡交给蔡某。蔡某将颜某多次带到民宿房间内,将颜某的银行卡交给“小马”团伙进行转账之用。“小马”根据每天的流水金额按照千分之五的提成向蔡某支付报酬,蔡某再按照千分之三提成向颜某支付报酬。今年2月,蔡某和颜某一同前往福建省宁德市为一个犯罪团伙提供银行账号进行转账。

经国家反诈中心平台统计,查证落实的蔡某名下银行账户涉及网络信息诈骗案件7起,涉案金额385303.82元;颜某名下银行卡涉及网络信息诈骗4起,涉案金额119286元。

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颜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支持,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1年又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帮助国外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

2020年12月3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在某聊天软件上结识了“蓝山”,其接受“蓝山”的雇用,帮助国外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约定日薪1000元。今年1月25日,李某与“蓝山”在西安市高陵区马家湾某地会面,“蓝山”交给李某有关设备和10张手机电话卡,并传授了具体操作该设备的方法。“蓝山”还将“蝙蝠”软件上昵称为“近我者富”的人推送给李某。

此后,李某按照指示,随机选取信号较好的酒店入住,每日9时许打开网关设备至19时许,插入手机电话卡,进行网关中转。其间,因在网关设备上使用的手机电话卡不断被封冻失效,李某按照指令,自行收购电话卡,从聊天软件上昵称为“青柠”的唐某处收购手机电话卡15张,从杨某处收购手机电话卡8张,从身份不明的人员处收购手机电话卡4张,用于更换失效的电话卡,同时还将其女友师某名下的1张电话卡用于网关设备,便于继续作案。

2月8日,李某接到“蓝山”的暂停工作指令,在石化大道附近将网关设备归还给“蓝山”。次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1月25日至2月7日期间,“蓝山”支付被告人李某15000余元,包含用于收购手机卡的9000余元,李某实际违法所得为6500元。经公安机关查证,李某从唐某处收购的一张王某名下的中国电信手机号码被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利用,实施诈骗3起,3起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共计32460元。

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听从指挥看管、操作犯罪用的网关设备,代为收购电话卡维持设备运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相关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 马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