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在身还拒执,怎么判
案情
2020年5月7日,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杨某(另案处理)、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6日依法宣判,判决杨某、刘某返还党某斯柯达牌小轿车一辆。宣判后,刘某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2020年7月23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党某申请执行。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通知刘某返还涉案车辆,经多次与刘某谈话沟通,刘某拒不返还涉案车辆。2020年10月20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拒不执行判决,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2020年11月17日,合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并对刘某进行传唤,刘某拒不到案。2020年11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依然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案件侦办期间,刘某家属已将涉案车辆返还,并取得原告谅解。
2020年4月4日16时50分许,刘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涉嫌饮酒驾驶车辆,遂对其依法提取血样。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特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有能力执行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刘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且应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中,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已将涉案执行车辆返还并取得原告谅解;在危险驾驶罪案中,赔偿了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刘某应依法从宽处理。
(张建锋 闵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