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支付实施诈骗,依法批捕!
依法打击各类诈骗犯罪,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近日,陕西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今年8月18日16时许,张某因经济拮据,产生了利用网络支付诈骗财物的想法,他即行到兴平市某手机店,向店员谎称要购买手机。在店员向其推荐店内销售的高端手机后,张某挑中了一部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他谎称自己只有支付宝账户内有钱(此时张某支付宝内实际上没有余额),要求使用支付宝支付。店员同意后,张某使用手机虚构向店员转账6599元,并向店员出示了转账记录。店员见有转账记录,便将该智能手机交给张某。张某拿着手机离开店铺后,即前往咸阳市区,以5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店员发觉上当后,立即报警。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从快审查,并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经支付的假象,骗取手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网络时代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但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通过网络渠道收取钱款,不要轻信他人的流水、转账记录等,要以收款端实际收到钱款记录为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官也警告那些胆敢以身试法者,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
(兴平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