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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盲目消费背巨债 砸车盗财终落网

如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青睐。可是,有的年轻人使用信用卡时不理性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只顾一时花钱刺激,还款时才发现自己欠下了很多钱无力偿还。此时,有的人就动起了歪脑筋,选择铤而走险。就像下面这个案例中的赵某和王某。

案情简介

95后的赵某和王某是同学,两人没有正式工作,为了满足日常生活均办理了信用卡。可是,因信用卡逾期欠账太多无力偿还,两人滋生了盗窃邪念,并一拍即合。2021年11月至12月,赵某伙同王某购买了撬杠、铁锤等作案工具。通过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又将车牌拆掉。由赵某驾驶车辆从西安市临潼区出发,先后前往榆林、泾阳、武功、杨凌、麟游等地,夜间采取砸毁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截至案发,共窃取现金五万余元,烟酒等物品价值一万余元。12月6日,两人在作案后被公安机关锁定,为了躲避侦查,赵某将自己实施盗窃时携带的手机卡注销并将手机出售给了他人,驾车与王某逃离过程中,车辆撞上了路边的围栏,导致两人掉入沟里身体多处受伤。12月10日,王某、赵某先后落网。近日,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奸犯科必将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各位车主,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夜间停车尽量不要在车内放置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避免车毁财丢;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理性,切不可过度盲目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