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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凭证也有大作用

案情

2021年10月,张雁拿着两张转账凭证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其同事刘磊。张雁称,刘磊在年初向其借钱,自己有聊天记录的截图,但是无原始凭证,也没有借条。面对这样的情况,雁塔法院根据相关法律驳回起诉。

相较于张雁的情况,另一个案子的原告王强就显得幸运多了。王强和张华是大学同学,毕业十年来几乎没有联系。2020年年底同学聚会时,张华表示自己从事建筑生意,恰巧王强也从事该行业,两人谈话越来越投机。张华趁机说想扩大生意,但资金不够,想向王强借一些。在随后的三个月内,王强用微信向张华分别转账了6次,每次5万元。2021年10月初,距离张华借钱已半年有余。其间,王强几次提出能不能先还一部分,但张华都以各种借口推脱。王强遂让其写了借条,然后将其起诉至雁塔法院。

说法

对于日常老百姓微信借贷中容易发生的法律问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丹进行了详细解答。

王丹表示,随着电子化的逐步普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成为主流,产生的借贷纠纷也比以前的借贷更加复杂。

微信转账能否构成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案由,双方是否成立借贷法律关系是核心问题之一。微信转账不必然等于借款,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需要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合意。如果在微信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双方有借款和出借款项的合意,或者双方通过其他交流方式确认该法律事实,一般被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较大。

简单点说,就是一方说借钱,另一方同意借款,这样的借贷关系才成立。上述案件中,张雁只有转账的凭证,但是没有借贷的合意,她应当就该转账属于借贷合意提供基础证据,但张雁并没有原始的聊天凭证,也没有借条,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雁塔法院对于她的起诉予以驳回。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五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除了提供微信截图等复印件外,应当向法庭和对方提供原件。

所以,借款方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则至少需要提供两方面基础证据:一是需要证明收款方微信号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就是借款人,可以通过微信实名登记信息证明,也可通过双方平时聊天记录,如语音、图片等,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这些证据要注意保存完整,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二是需要证明转账的目的就是借款。

如何能让微信聊天成为有效证据?

首先,尽可能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其次,在证明借款人真实身份后,要向法庭提供完整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最后,可以使用一些平台“电子签”功能。比如微信官方的“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文中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