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自己的银行卡也违法
案情
2020年10月,王强通过某赌博平台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张勇,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两次将自己办理的8套银行卡(手机号、U盾、交易密码)以每套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勇。在卖卡时,张勇明确告知他,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结算。后该8套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交易流水共计860余万元。2021年11月,洛南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说法
当该案于2021年8月移送洛南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王强的过程中,王强对其买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百思不得其解,并表示自己很无辜:“检察官,我办理银行卡卖给张勇是事实,但我不知道那些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而且我也没有参与诈骗活动,我怎么就犯法了呢?”
检察官释法:“在你办理银行卡时,工作人员有没有提醒你银行卡不能买卖?张勇是不是也告诉你,他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两高司法解释以及‘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的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你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王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当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提醒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转借银行卡给他人,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守法意识,远离网络犯罪活动。(文中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陶琛 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