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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失衡 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的实际地位不对等,拥有优势的一方常常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不利于对方的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了矫正这种利益失衡状况,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出现上述情形的,相关条款无效。但合同法中的规定仍然让司法者感觉模糊,各法院在判决时仍然有不同的理解,究竟是要全部符合条件还是部分符合条件,才能裁判该条款无效?为此,民法典在这一点上予以加强、予以明确,使得有法可依。

案情

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学员报名须知和协议》,王某交纳了16800元学费及1200元留学服务费。根据培训机构的《零基础直达课程信息表》,王某报读的零基础到最高级课程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价格是3800元。王某进行了第一阶段学习后,提出因自身经济原因需要取消之后的学习和留学计划,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学费以及尚未产生的留学服务费,但培训机构以报名时签订的《学员报名须知和协议》中“一经报名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王某遂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现原告根据实际上课的情况,扣除第一阶段价格3800元后,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学费13000元以及尚未产生的留学服务费1200元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树翔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详细解读。该案是民法典颁布后一次较为典型的适用。培训机构实际并未排除王某的主要权利(即学习或放弃学习),而只是加以限制(即不予退费)。王某是因经济原因取消了学习和留学计划,继续学习对王某而言没有实际意义,王某作为消费者有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没有付出相应的教学活动,就不应该取得学费。况且,王某报读的零基础到最高级课程分为5个阶段,各阶段均为不同的课程和任课教师,教学的地点也不相同,显然该5个阶段的课程属于可分课程。王某退课对培训机构没有利益损害,故王某也无须承担培训机构的损失。培训机构也尚未向其提供留学服务,故法院判决退还学费及留学服务费合法合理。若适用原合同法,则可能会因合同法的模糊规定而导致败诉。新颁布的民法典,因其更加明确了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保护了非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权利。

(罗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