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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冒用 如何维权?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建议,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坚持全链条惩治,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一话题迅速成为大家议论的热点。

在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随之面临着泄露的风险。那么,如果个人信息被冒用,该怎么办?

个人信息被冒用 背上200万元债务

近日,家住西安市太华路的杜晓接连收到交警部门发来的短信,内容大致为“您名下的大型汽车检验有限期止为2022年2月底,请尽快办理定期检验业务。”“您名下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检验,存在较大安全事故。依据法律法规,车辆已不能正常上路行驶,一旦上路将面临处罚,请在本月内完成车辆检验。”

早在2021年6月中旬,杜晓就陆续收到过关于该车辆信息的相关短信。起初,她以为这是恶作剧或是诈骗短信,并未理会,可是从2月份起短信特别频繁,且具有关联性。杜晓思来想去,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冒用。目前,杜晓已经向交警部门报案。

或许杜晓还未遭受损失,但是家住雁塔区的李先生却已经“背负”了200万元债务。

2020年11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收到了原告李先生的起诉状。原来,2008年,原告李先生和被告刘某在生意上结交后成为朋友。2009年11月18日,刘某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现更名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了一家公司。申请登记当日,需要签名,刘某便冒用李先生身份信息,在一系列申请文件上伪造签名。李先生莫名其妙就成了一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股20%并担任监事。

其间,被告韩某又多次伪造李先生签名,对该公司进行增资及其他变更事项。但李先生自始至终对上述情况一无所知。直至2020年11月,他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传票,意外得知韩某作为另案被告被执行,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至此,李先生才明白原来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无故面临200万元的巨额索赔。

2021年6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提高违法成本 个人应学会维权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建议,坚持全链条惩治,执法司法机关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特别是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部署推进。对于利用工作便利大规模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在刑事立法上设置较普通人员更严标准,并同步加大罚金刑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加强检法沟通,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达成共识。在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针对刑事被告人及连带责任人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以提高违法成本。检察机关应把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打击网络犯罪、推进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源头治理。尤其要聚焦侵害个人敏感信息、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以及大规模个人信息案件,关注重点行业部门和大型平台企业,加大公益诉讼力度,以点带面,形成有力声势。

除了相应执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外,作为公民个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星说,根据目前的一些案例看,个人信息被冒用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冒用,比如为了上学、住房等事情,使用他人信息,达到自己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均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同时,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存储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任何侵犯自然人姓名权和信息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第二种是网络平台或者一些APP在使用时收集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信息被窃取、泄露和滥用的情况。第三种是电信诈骗类的刑事犯罪。

其实,不论是哪一种可能性,公民个人都应该保留证据,比如银行卡信息、相关的数据资料等等。同时,应选择向警方报案,特别是对方一旦利用了你的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比如电信诈骗,警方就会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降低个人损失。 

(记者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