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供需保障及物价情况,备受公众关注。而有些商家却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也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阻碍。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受到严惩。有关部门会联动出击,打击一切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保驾护航。”邱昭继说。
邱昭继讲述了近期的上海慕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哄抬价格案: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4月对上海慕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通过某平台进行农产品销售。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平台销售记录等,发现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4月5日至4月14日期间,桃太郎番茄销售价为20元/斤,进销差价率为100%,共销售5斤;紫茄子销售价为20元/斤,进销差价率为186%,共销售39斤;青茄子销售价为24元/斤,进销差价率为200%,共销售3斤。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当事人此前销售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上海慕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当事人此前销售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上海慕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邱昭继解读。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案最终的结果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人民币496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人民币2480元。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邱昭继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通过社区团购等途径下单时,如遇坐地起价、散布恐慌信息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疫情期间经济秩序的情形,请注意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记者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