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禁止” 向家暴说“不”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规定》实施后,雁塔区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8月1日,雁塔区法院收到了申请人马某的申请书,称其曾遭受家庭暴力,且其本人和亲属现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雷君在收到案件后考虑到传唤当事人同时到庭可能会引起冲突,遂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到庭陈述各自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
结合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经常性侮辱、威胁、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根据《规定》中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雷君认为申请人具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家庭生活中亦存在过错,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雷君及时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并将裁定书向双方及其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进行了送达。
雷君还向被申请人释明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面临《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的严重法律后果。《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就是说,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可再次起诉,法院将予受理。第十二条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该被申请人深刻认识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并承诺绝不实施家庭暴力。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