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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到二手“水淹车” 不适用“退一赔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看到各色低于市场价的二手商品销售广告,有些二手商品的确能令人产生购买欲,但部分商品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不少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9月2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场由二手“水淹车”引起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20年,原告A公司为供其公司总经理出行(购车用途为公司公务使用),向被告B公司购买了一辆黑色奔驰小轿车,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A公司将购车款60余万元直接支付给与B公司关联的C公司。

车辆使用中,A公司以案涉车辆多次出现不同程度严重故障、与B公司协商维修事宜无果、车辆故障一直未能解决为由,对该车自行委托鉴定,鉴定发现该车辆竟然为“水淹车”。

A公司认为,B公司和C公司未如实向其告知车辆实际状况及提供检测报告,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应得到三倍赔偿,故将二公司诉至法院,同时也诉请撤销与B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二被告共同退还购车款、支付鉴定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B公司对案涉车辆是否经过水淹维修的事实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该车进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存在水淹维修情况,水淹维修时间在A公司购车之前。

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车辆销售协议及所涉三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赔偿原告车辆改装损失、鉴定费,二被告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收回车辆,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原告予以协助。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案中,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购买案涉车辆系公司公务使用,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故原告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其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案涉车辆经鉴定存在水淹维修情况,二被告作为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对其出售的二手车辆的状况进行有效核实并将核实信息告知交易相对人,而该案被告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未对案涉车辆进行有效核实,致案涉车辆销售显失公平,原告亦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二被告存在过错,现原告主张撤销车辆销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一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对于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二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同时赔偿原告为案涉车辆支出的车辆改装费及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鉴定评估费。

作为案件审理法官的孟君梅说:“二手商品价格固然诱人,但购买者要仔细审查核实所购买的各类产品质量状况,尤其是购买款项数额较大的产品,一旦交易成功,后期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可能难以得到全部赔偿。”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务必以诚信经营为根本。每一家企业、公司或者个人都应对其所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到底。购买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置车辆,认真审核商家的营业资质情况;交易时要查看所选购车辆的行驶证、合格证等资料是否完备;同时,可通过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前核验车辆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