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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未履约 应退还相应服务费

8月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咨询公司向某广告公司退还服务费1.3万元,有力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好评。

西安某广告公司为小微企业,因其办理贷款困难,遂委托某咨询公司为其办理贷款业务,双方签订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咨询公司根据广告公司的实际资质进行融资策略分析、融资方案优化、融资方案确定的服务,若金融机构同意为广告公司贷款,则咨询公司的合同义务完成,广告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咨询公司提出主张;若咨询公司办理委托事项失败,会在广告公司主张后的次月将服务费退还至原告账户。

合同签订当日,广告公司依约向咨询公司交纳了1.8万元服务费,但咨询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后仅向广告公司退还了部分款项。广告公司遂将咨询公司及当时收取服务费的咨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对方退还服务费。

审理过程中,法官李君了解到,咨询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收取广告公司委托款项后,未依约履行委托义务,法定代表人曾承诺还款,应将委托费用退还广告公司。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广告公司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李君表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中,咨询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向广告公司收取了服务费却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任何服务,属于违约行为,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己之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马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