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实施
1月9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条例》已全面施行。
《条例》共6章44条,除总则、附则外,包含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4部分内容,旨在保障困难群众能获得更加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条例》明确,十三类事项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请求相关权益保护;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因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即,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依据我国法律援助法的体例结构,新增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等,并对法律服务资源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作了细化规范。”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赵云龙 记者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