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精准服务水平,近日,省残联会同省卫计委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实施细则》规定,全省各级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由省卫计委、省残联共同下文指定,并报中国残联备案。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须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实施细则》规定,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可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实施细则》规定,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残疾评定弄虚作假,违规办理残疾人证,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