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是涉及37位乘客安全的大事,幸亏被民警及时发现!
7月10日上午,西安交警灞桥大队民警在108国道豁口十字对过往“两客一危”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当中,民警发现一辆由火车站开往临潼的914路旅游专线公交车(陕A53095),在满载37名乘客的情况下,安全员满身酒气,行为异常。
在对驾驶员进一步检查当中发现,驾驶员寇某某同样散发着酒气。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吸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寇某某血液血醇浓度达到42.4mg/100ml。
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寇某某承认了自己是在9日下午喝酒,10日早间碍于朋友情面抱着侥幸心理“跑一圈”以及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随后,民警依法将陕A53095车辆进行暂扣,并现场监督安全员联系一辆由临潼开往西安的空座大巴车到场接走了乘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西安交警灞桥大队对寇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