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明算账 这两兄弟的账到底该咋算?
陕西法院网讯 人们常用“亲如兄弟”来形容两人关系亲密,用“兄弟齐心其利断金”来形容兄弟团建和睦的力量大。然而,有这样一对兄弟,从小家境贫寒,兄弟俩大小在外闯荡,互相帮扶。二十多年过去了,各自家境都有了很大起色。但三年前却因为31万元闹翻了,对簿公堂,争讼三载,让人唏嘘不已。这到底是咋回事?来看看兄弟俩的这31万元账到底该咋算?
几经波折,对簿公堂三载
出身贫寒的兄弟俩,多年来一直在外打拼,两人相互提携,手足情深。正当兄弟俩事业干的风生水起的时候,兄弟俩却因为31万购房款打起了官司。到底咋回事?难道应验了那句老话“共患难易,同富贵难”?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哥哥在石泉看上一套房子,总房价48万元。兄弟俩协商后,一同在银行分别向房产公司转账汇款,哥哥转账17万元,弟弟转账31万元。当日,兄弟俩又一同前往售楼部,哥哥凭借两人的转账凭证办理了购房手续。然而没过多久,兄弟俩就因为这31万元购房款归属产生了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起初,弟弟认为自己是将购房款打入房产公司账户,房产公司未给其出具手续,自己也未能拿到房屋,房产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于是,弟弟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兄弟俩在向房产公司汇款后,两人一同办理购房手续,弟弟在场并未提出异议,证明当时弟弟认可购房事宜,房产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经一审、二审驳回了弟弟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弟弟又以哥哥凭借自己的转账凭证购买房屋,获取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哥哥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兄弟俩在向房产公司汇款后,两人一同办理购房手续,弟弟在场并未提出异议,证明当时弟弟认可自己支付的款项是给哥哥支付的购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经一审、二审再次驳回了弟弟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弟弟又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之所以支付31万购房款是因为哥哥向其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让哥哥返还其310000元购房款及利息。
多次调解,兄弟心结未解
受理案件后,这起简单的案子让承办法官犯起了难。这个案子确实很简单,事实清楚,法官完全可以一判了事。如果这样处理,这兄弟俩可能就真的再无和好可能。可是,两年的讼争早已让兄弟俩关系变成了剑拔弩张,要想化解这兄弟俩的心结,又是谈何容易。
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法官,越是这样就越要有“明知山有虎,偏虎山行”的魄力。法官更是明白,此案因亲情而起,终究还是要用亲情来化解。
首先,法官多次对双方开展思想工作。考虑到是兄弟之争,希望通过调解来弥合兄弟裂隙。法官告诫作为原告方的弟弟,作为借款人却未让哥哥出具借据,让本来可以明算账的事情变成了糊涂账。考虑兄弟情深及目前的境况,希望能放弃诉讼请求。同时告诫作为被告的哥哥,承认受领了这笔款项产生的利益,虽然认为这个是弟弟欠自己的工程款,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更应该端正态度。毕竟“血浓于水”,希望双方能摒弃前嫌。第二,借助村组化解纠纷。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多次前往兄弟俩所在的村上,借助村组干部的力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第三,用亲情试图感化双方。此事因亲情而起,办案法官多次联系双方的亲属,希望通过亲属的劝解来感化双方。
经过多方工作,兄弟俩关系有所缓和。作为原告的弟弟同意在哥哥承认是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将31万元赠与给哥哥,以后兄弟俩和好如初。然而,哥哥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向弟弟借钱,不同意该调解方案,调解以失败而告终。好言说尽,好理说透,未能使兄弟俩回头。
公正裁判,正义终得伸张
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案件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但是,案件调解不成,只能法断是非,就依法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了裁判,一了兄弟之争。
法院认为,兄弟俩对弟弟通过银行转账替哥哥向房产公司支付31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均无异议。弟弟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已经举证证明哥哥实际受领了弟弟支付31万元所产生的利益。哥哥虽辩称弟弟支付31万购房款系冲抵弟弟所欠其工程款,但对弟弟是否欠其工程款及具体金额均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未针对此款项法律属性的有效抗辩。结合查明的事实,认定涉案31万标的款应系临时垫付款,属于借贷关系,判决哥哥返还31万元购房款。哥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此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本案故事里面的法理人情,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细细揣度,汲取很多有益的东西。
一是先小人后君子。生活中亲友之间反目之事并不鲜见。亲友一旦反目,不但钱没有了,交情没有了,亲友也没有了,世上还多了一个冤家甚至是仇家。在人际交往中,尤其是涉及财产的,切不认为是自己亲友就麻痹大意想当然,不留证据,后面发生纠纷时就被动了。俗话说人心隔肚皮,要把 “丑话”说在前边,该履行的手续一定要到位,先小人后君子,这样就有主动权。本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有他们弟兄俩知道。但如果弟弟在付款之前先和哥哥定个书面协议,再让哥哥出具的借条,看似不近人情,但却避免后面的是非,主动权在我,弟兄情谊依然在。
二是维权要找准依据选对路子。权利被侵犯了怎么办?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很健全。作为普通老百姓,不可能全部熟练掌握。这就需要遇事找内行咨询,如果不咨询盲动,或误听了“砖家”歪理,维权之路注定坎坷。本案中弟弟出了钱还不讨好,自然要个说法。但是没想到讨个说法花了三年,经过了三次诉讼才告一段落,问题就出在没有找准依据,选错了路子。当然事发前,弟弟也咨询过所谓的 “专家”,专家的建议是打不当得利的官司,结果打了两次,失败了两次。最后走借贷的路子,经过很多曲折才算维权到位。适用法律就成了一个专业判断,同一件事情,把适用的法律搞错了,尤其是几个法律都可以适用的情况下,选择出现失误,诉讼维权之路就注定坎坷。
三是参与诉讼,配合法院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诉讼之人,无论你是主动地还是被动的扯进了官司,要维权就要积极参与诉讼,因为参与诉讼才能有说话论理争权益的机会,不参与意味着放弃了全部诉讼权利,就会变成“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参与诉讼就要配合法官,依靠法院维权,对法官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思考理性分析,不可固执己见,一条道走到黑,否则就不能实现权益最大化。本案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是兄弟之争,就想通过调解来弥合兄弟裂隙,重归和好。给弟弟做了大量工作,希望能放弃诉讼请求,弟弟答应了,但希望在哥哥承认是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将31万元赠与给哥哥,但哥哥却听不进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告,始终不承认是借贷,又提不出不是借贷关系的证据,最终败诉,既输了官司,更是失去了弥合兄弟之情的机会,令人叹息。
四是法官要身怀为民之心,身具为民之能。作为法官从本案三次诉讼中也有很多需要检讨的地方。在缺乏法律传统的中国,尤其是落后的西部贫困山区,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普遍不足的情况下,群众有了拿出才到法院。法官一定要有责任有担当,身怀为民之心,要以解决问题为审判追求。裁判是非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不能以裁判是非为目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本案前两次的判决是正确的,也是公正的,但问题没解决。如果前两次的办案法官能及时给原告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求情,也不至于走了这么多的弯路。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有为民之心,更要有为民之能。因此这就要求法官法学理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必须是名副其实的法治精英。同时,也要求法官能洞察天理人情,人生百态,必须是真正的人生智者。只有这样,才能在审判工作中,阐明法理,说清事理,说透情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决群众问题,把群众权益维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