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发现王某(10岁)暑假一人在家,胸前带着一串家中钥匙,就心存歹念,摸清了王某家的具体位置。2015年8月16日下午,张某趁王某在街边闲逛,便尾随王某至一偏僻小巷,见四下无人便上前用胳膊勒住王某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阻止呼救,并将王的钥匙抢走。张某随即到王某家中,用抢来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现金、金首饰等财物共价值8300余元。
二、分歧意见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还是入户抢劫?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是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张某使用暴力抢走小李的钥匙,虽然钥匙的本身不是财物,不具有较高经济价值,但是钥匙背后的门内代表了不特定的财物,张某采取暴力行为的目的是瞄准钥匙背后的室内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张某实施了两个行为:抢走钥匙的行为与盗窃财物的行为。抢走钥匙的行为是盗窃财物的预备行为,为入户盗窃创造了条件,抢走钥匙的行为仅为从重量刑的情节。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的钥匙,随即进入他人住所取走财物,属入户抢劫。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本案定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张某抢走钥匙的行为与盗窃财物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张某抢走钥匙的行为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连续进行的,不能截然分开。张某从有预谋的了解未成年人王某独自在家的情况,摸清其家门牌号码,并对王某进行跟踪、用暴力抢走钥匙并打开王家房门拿走财物。这一系列行为是密不可分的。被害人的钥匙是其控制其财物的工具,失去钥匙也就失去了控制财物的能力。张某抢走钥匙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的钥匙,随即入户取走财物,其行为已经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本案中,张某实施暴力抢劫钥匙的行为发生在偏僻无人处,入户行为与抢劫钥匙行为具有延续性,是抢劫钥匙行为的后续行为,是在实施暴力后进入的,无强行入户对室内人员人身产生胁迫的行为。入户行为与盗窃财物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张某要完成盗取财物行为必须要进入王某住房,入户是完成整个抢劫行为的必经过程,而非实施抢劫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手段。张某在室内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并没有被害人在家,入户行为也不会侵害到王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并不属于入户抢劫,只是普通的抢劫行为。
(汉中市佛坪县检察院 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