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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注销车辆 酿成一死一伤惨案

年近花甲的一男子明知无证驾驶的危险性,仍然铤而走险,驾驶已经注销登记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轮车上路,结果害人害己。近日,延川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

2017年8月2日,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本人已经注销登记的农用三轮车,载乘被害人高某、刘某从村里出发到工地,为村里道路硬化工程借水泥。18时30分许,在王某驾车返回的途中,行至一公路下坡处时,不小心使出公路右侧坠落田间便道,致使高某当场死亡、刘某身体受伤。后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在未取得机动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在超载人行至危险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故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无证驾驶已注销登记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造成了一伤一亡的交通事故,应该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积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及时抢救伤者,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候公安机关对自己做相关调查,对自己的情况也是如实供述,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属于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施工方负责人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均表示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高某、刘某及其家属均获得工程施工方的民事赔偿。综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延川法院  杨维彬 董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