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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伙多次盗窃 领刑受罚终遭严惩

二被告人合伙多次在吴起县内盗窃,涉案数额巨大。4月15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飞飞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海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作案工具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年初,被告人王海驾驶自己的银灰色吉利车与被告人刘飞飞在吴起县五谷城、长官庙等地,先后六次盗窃烟酒门市、火锅店内的财物,涉案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飞飞伙同王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海提供作案车辆,负责实施盗窃,被告人刘飞飞积极参与作案,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作用相当。被告人刘飞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驾驶被告人王海的小轿车多次进行盗窃,该车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吴起法院 石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