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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那些事儿

俗话说“保账即保钱”,现实中,也不乏担保人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事,所以,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担保人在法院“吵嚷”,认为其作为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中签个字而已,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故对其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的事情耿耿于怀。接下来,我们就通过案例,跟大家谈谈与担保相关的事。

案例: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9月30日向乙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该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甲于2018年2月10日提起诉讼。那么,甲是否有权利起诉乙与丙、丙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答案是甲可以起诉丙,丙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案例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那么保证人丙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案例中的甲可以同时起诉乙与丙,也可以择其一而诉。

另外,有担保人认为,其只在借款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其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而事实上,保证期间并不等同于借款期限。

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于2017年9月30日届满,故其保证期间为2017年9月30日起6个月内。甲于2018年2月10日起诉,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指南:

在实践中,作为保证人,想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志丹县人民法院   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