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污言秽语软刀子杀人 正名无果悲愤交加受辱者跳楼自杀
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因疑她人是“小三”,便在微信群、朋友圈肆意散布诽谤言论,致使受害人不堪侮辱跳楼自杀身亡的刑事案件。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镇巴县某村村民段甲因怀疑其丈夫王某与一同村村民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寻找陈某未果的情况下,段甲便借用其弟段乙的手机和微信账号,欲在段乙的微信群里发送捏造的陈某破坏别人家庭的信息,被告人段乙同意后,段甲随即编写了微信消息,段乙看后进行了添加修改,段甲便用“【微信红包】”、“婊子”、“贱货”带有破坏他人名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引人注意以及含有被害人真实姓名的标题发送捏造虚构的微信文章,并分别发送到四个人数为361人、107人、159人和39人的当地微信群中。被告人段甲当晚再次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发布朋友圈,指责陈某与其丈夫王某有不正当关系。陈某得知段甲与段乙发布的微信内容后,找到段乙,要求他们当面给其道歉,并在之前的4个微信群内发表道歉信息。陈某因未能找到段甲,故未能沟通。
2018年3月17日10时20分,陈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经处警人员劝解疏导,陈某离开。同日15时许,陈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送两段视频,称段甲、段乙、王某害了自己,随后便从租住的房屋四楼窗檐上跳楼自杀,送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17日16时35分被宣布死亡。
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38.8万元,被害人家属同时出具谅解书,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镇巴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虚构事实,在人数众多、影响广泛的微信群和朋友圈公然发布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破坏他人名誉,致被害人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镇巴县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和拘役。
(陕西省镇巴县法院 周晓慧 杨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