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不实之词依法起诉获道歉
2019年4月24日,镇巴县法院就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调解结案。同年3月6日下午4时许,原告程某、齐某在被告刘某开办的陶瓷店闲逛,并对刘某店里产品价格进行问询约半个小时,程、齐二人离开店后,刘某怀疑二人系镇巴县某欧派瓷砖店店员,有商业不正当行为,当晚六时许,刘某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发朋友圈,附上程某、齐某在店内监控抓拍的照片,编写了:“大家看哈图上这两位小偷,今天中午到我店里把我5000元现金偷走,希望大家以后注意这两位不道德的人渣,希望大家转发此图”。二原告于次日上午看到朋友圈上的信息后,即找到刘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某报警,因刘某不实之词,降低了二原告人格评价,二原告遂向镇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该案经镇巴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某向二原告程某、齐某文书面道歉,并在二原告工作地方门口张贴道歉书;二、二原告程某、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现刘某已书面道歉并张贴道歉书。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现在是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场所,并非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是要承担法律后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希望大家遵守法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镇巴县人民法院 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