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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本合法 非法索债入牢笼

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索要欠款的案件,二被告人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因欠苟某甲、苟某乙数万元一直未还,苟某甲便将王某叫至其家门口向其索要欠款。王某表示暂无力还款后,苟某甲用拳头在王某胸部打了几拳。后苟某甲与苟某乙商议让王某住在苟某乙家,直到其还款方可离开。后二人将王某拘禁至苟某乙家近三小时,在索要欠款时苟某甲在王某左脸扇了两个耳光至其左侧鼓膜穿孔、左耳外耳道出血。二人在最终索要欠款无果后才放王某离开。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寄语:现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民间借贷愈来愈普遍。在产生借贷关系时,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以保证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己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非法手段索债,触碰法律的底线,将自己关进犯罪的囚笼!

(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