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顿美味“山珍”的代价
“谢谢你们的督促与支持,唐某某已向我局交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0元。”日前,云南省澄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向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反馈该单位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今年4月6日,唐某某带儿子到宜良县徐家渡村赶集时,其儿子喜欢一男子售卖的一只“箐鸡”,唐某某遂以120元的价钱购买后带回家中,发现该“箐鸡”已受伤。次日早上,唐某某将快要死亡的“箐鸡”宰杀、剥皮后吃了一顿“野味大餐”,并将皮毛晾晒在家中院内。几天后,被巡山的森林公安民警发现。经鉴定,该“箐鸡”为鸡形目稚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此案随后被移送到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初,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按往常做法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检委会讨论时认为,从加强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考虑,对本地首例此类案件提起公诉比不诉警示意义更强、宣传效果更好,于是,该院决定提起公诉。
同时,考虑到唐某某非法收购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理范围,应同时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于是,该院及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澄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对公益诉讼依法进行支持起诉。经庭审前多轮教育说理工作,唐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主动上交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0元。
“得益于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支持力度,我们加大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力度,接连破获5起非法收购、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共涉及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13只,‘三有’野生动物100余只,解救白腹锦鸡和猕猴各1只,有效打击各种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澄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说,目前,附近的村民都知道“捕野物、尝野味”是违法的,案件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下一步,我院将以‘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主,抓好管水的人、管好装水的湖、治好流水的河、护好蓄水的山、种好养山的树、佑好育树的鸟,守护这片绿水青山。”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云春说。(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