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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碾轧尸体是否应当赔偿?法院这样判

亲人在车祸中死亡,受害者家属已痛不欲生,不料又发生二次事故,导致被害人尸体再遭碾轧,不得不对其进行解剖,这让受害者家属悲上加悲,怒将二次事故的“肇事者”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汉城法庭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6月5日5时15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朱宏路由北向南行驶,与正在进行作业的保洁员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谢某驾车逃逸。10分钟后,被告付某某驾车途经此处,不慎将何某某尸体碾轧。经西安市交警支队未央大队认定,谢某和付某某负该碾轧事故的同等责任。为划清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对何某某尸体进行了解剖。何某某的家属将付某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承担遗体收敛、搬运、冷冻、缝合费用共7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被告付某某的二次碾轧行为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尸体再次受损,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二次创伤。为妥善解决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法官从法、理、情三方面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查找相关案例,告知被告其行为确实给死者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于法无据。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付某某愿意赔偿原告因死者遗体收敛、缝合等服务支付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办案法官就此案释法称,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付某某碾轧的是死者尸体,这一点不同于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关于保护尸体的条款,当公民以侮辱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践踏尸体,法院可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在考虑受害人亲属精神痛苦程度的同时,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死者近亲属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可适当给予支持。(记者 张晴悦)